通讯:2023美国消费电子展上多国企业家热议“中国创新”******
新华社美国拉斯维加斯1月8日电通讯:2023美国消费电子展上多国企业家热议“中国创新”
新华社记者黄恒 谭晶晶 兴越
“我们说中国市场最重要,不仅因为这是规模最大的市场,也在于其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在全球独一无二。”德国宝马集团负责研发的董事弗兰克·韦伯日前在此间举行的2023年美国拉斯维加斯消费电子展上告诉记者。
近年来,“中国”一直是这一全球最大电子消费品展会的热门话题之一。今年最明显的变化之一,便是主题由此前的“中国制造”“中国产业链”变成了“中国创新”。包括宝马在内,许多参展企业都在中国设立了研发部门。他们告诉记者,中国的政策支持、研发能力和市场特质,让这种选择成为一种必然,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会在全球竞争中落败。
美国高通公司产品管理主任、全球车联网生态系统负责人吉姆·米塞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中国在车联网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政府引导功不可没。“我们在与美国相关产业决策者沟通时,经常提到中国经验。”
他说,中国政府积极推动蜂窝车联网技术(C-V2X)基础设施建设,加快C-V2X标准制定和技术升级,出台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推动车联网产业发展。中国凭借创新能力、市场以及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正引领全球电动车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发展。
据韦伯介绍,宝马已经在中国建立了德国之外最大的研发和创新体系,涉及研发、数字化、电动化等领域。“中国市场对于宝马集团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创新驱动力这么简单。中国团队是整个团队成功的关键,中国研发团队是全球研发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很多中国供应商已经成为行业标杆,不仅是传统汽车零部件,还包括电池、电芯等领域”。
来自泰国的D+国际贸易公司在今年展会上有一个18平方米的展位,主推产品是新型手机膜。该公司海外市场负责人游婷婷告诉记者,公司将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设在中国东莞的工厂而不是泰国总部,目前有数十名研发人员。
游婷婷说,虽然手机膜看起来并非什么高科技产品,但如何做到更不易损、更容易贴和更有利于保护用户视力,这需要集合多学科人才的创新研究和技术攻关。在中国不仅可以找到这样的研究人员,而且中国市场竞争激烈,会推动研发人员不断推陈出新。
专注于研发全自主送货机器人的美国科技初创企业Ottonomy公司首席执行官里图卡尔·维贾伊表示,该公司密切关注中国智能机器人企业的创新解决方案,因为中国机器人市场很大,而且竞争激烈,中国公司在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方案上有很多开创性成果。
韦伯特别谈到中国消费者对产品创新的推动力。“现在如果有了一个新想法,从把它画到图纸上变成概念车开始,多长时间就可以量产呢?答案是两年之后。动力从哪里来?就是从中国消费者这样善于且乐于接受新事物的消费群体中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石永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将继续支持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开展研发和创新,促进共创共赢。
他说:“近来中国出台了利好外资外贸的一系列政策,包括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增设试验区、示范区,加快出台海外仓支持政策等。相信未来在华外资企业研发和营商环境将更加优越,内外资企业竞争会更加公平,投资收益也将进一步扩大。”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