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物医生”李涛:妙手匠心让文物起死回生******
中新网广州11月21日电 题:广东“文物医生”李涛:妙手匠心让文物起死回生
中新网记者 程景伟
在纪录片《南粤工匠》中,一件残破不全的清朝光绪年间书法名家作品,摆在了2021年“南粤工匠”称号获得者、广东省博物馆文物保护科技中心有机文物修复组组长李涛的“手术台”上。由于在岭南乡间民宅尘封百余年,该作品上的字迹如同断了线的珍珠散落开来。这件让很多人一看无法挽救的书法作品,在李涛手中却有了起死回生的可能。
“判断文物材质、区分病害类型、计算病害程度、绘制病害图等,通过设计一套完整的‘治疗’方案,确保每一步都‘药到病除’。”确立了方案后,李涛开始了修复“手术”,棕刷、排笔、糨糊等工具轮番上阵,染、刷、推、压、刮等技法一一上场,使得原来破损的文物焕然生辉,零圭断璧重回连城之价。
纪录片《南粤工匠》11月18日在珠江频道首播,首集讲述了文物修复师李涛的匠心故事。日前,李涛在广州接受了记者采访。
在李涛看来,除了本身技术要过硬,跨学科合作也是南粤工匠突破自我的体现。他说:“文物修复与保护本身就是跨学科的综合性工作,广东省博物馆文物保护科技中心既有生物学博士,也有化学、材料和仪器分析等领域的专家。很多修复方案制定前,需要对文物的保存情况进行鉴定,用专业设备检测文物主要构成成分,内部结构的损伤程度等,才能进一步‘对症下药’。”
李涛经常打交道的书画文物,主要是以纸张、画绢为材料的书写、印刷和绘画作品,其本体为动植物纤维类有机物质,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温度、湿度、光照、空气污染物以及氧气、酸和碱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书画文物的寿命,导致出现发黄、褪色、机械强度下降,甚至出现粉化等现象;此外,这类书画文物还是昆虫、霉菌最爱光顾的“营养基”。
因此,每一件文物艺术品进入广东省博物馆库房前,都要进行消毒杀菌。“不然,库房内其它原本‘健康’的书画文物会一起遭殃。”近年来,李涛接到的“病号”种类越来越广泛,除了狭义的古代书画外,还有地契、中外古籍、隋唐写经、圣旨诰命等。其所修复的藏品质地,也可以细分为绢本、宣纸和机械纸等许多类型。
作为古今的“摆渡人”,文物修复师要常怀敬畏之心,李涛常告诫自己:“你做过的东西,能不能经得起后人推敲,能不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我们经手的文物都有附带一个修复档案,详细记录了修复时间、技法、原材料等信息。”李涛希望,在有生之年,其修复过的文物依然保存完整,“那将是对我职业生涯的最大肯定”。(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