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讲述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 闫岩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这两个“加强”凸显了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新闻传播学教师,我深感使命光荣,重任在肩。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希望广大青年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用眼睛发现中国精神,用耳朵倾听人民呼声,用内心感应时代脉搏,把对祖国血浓于水、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情感贯穿学业全过程、融汇在事业追求中”。这对新闻传播学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培养一批真正认识中国、了解中国、热爱中国的新闻人才。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长期开展的“田野课堂”特色教学项目,正是为实现这个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我们带领学生走进偏远山区和边疆民族地区,走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全球领军的互联网企业,让学生们亲眼见到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亲身感受祖国建设的伟大成就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立志成长为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我自2021年3月带队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脱贫攻坚口述史”项目,迄今已带领本院师生1000余人次走过5省19市65个前国家级贫困县(市、区)访谈各地县(市、区)级主要领导、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干部、驻村第一书记、脱贫户代表等逾800人。从大别山麓到滇缅边境,从乌江画廊到湘江水畔,学生们扛着摄影机、背着摄像机、架着无人机,记录下祖国的山乡巨变、民众的笑声与呼声。
去年10月以来,新闻学院党委带领全体师生不断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设“中国式现代化大讲堂”、举办新闻传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组织主题党日活动、开展联合学习等,积极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用党的创新理论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在这些活动中我们发现,参加过“田野课堂”的学生,明显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求更有共鸣。田野实践使同学们更坚实地增强“四个自信”,更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使他们更能坚定立场、明辨是非,不为各种矮化曲解、挑拨离间、混淆视听的言论所迷惑;使他们能够基于自己的亲身经验向世界讲述有血有肉的中国故事,基于自己的专业技能向全球传递可信可敬的中国声音。
几十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为党和国家培养了无数卓越新闻传播人才。作为新时代新闻传播学一线教师,我们将以实际行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和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新闻传播人才。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05版)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